一、事项名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
三、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 | 原件 | / |
2 |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申报表》 | 原件 | / |
3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等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4 | 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 |
5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 原件 |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情况 |
6 | 本市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原件 | 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必须提供 |
7 | 住房状况证明 | 原件 | 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
8 | 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
9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含)证明材料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10 | 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文件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五、办理流程
在申请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携带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 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限价 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和相关表格后,到工作单 位,社区居委会盖章,同时根据个人情况到金融机构、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将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受申请材料 并出具受理回执单。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 作。初审合格的,在购房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中 涉及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对,提出核对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 障部门。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复 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 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购房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 基本情况在局政务信息网、中心政务信息网站、《南宁日报》和望园路5号大厅 公示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 书》;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 购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 书》;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发放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 购通知书》。
取得《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或《南宁市限 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购通知书》的(有效期1年)。由市 住房保证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顺序后参加选房, 购房。
六、办结时间:4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及部门间交接材料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