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二、办事依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报告(内容: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 原件 | 需填报有无未成年子女,若有则填报未成年子女信息,无也需告知 |
2 |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 原件 | / |
3 | 《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 原件 | 有成年共同申请人需提供 |
4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需提供相关出生证明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 |
5 | 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效的现居住证明;属第3类家庭拥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 / | 居住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
6 | 申请人、配偶及成年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 原件 |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
7 | 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30岁以上单身为一户申请家庭的及达到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共同申请人须提供 |
8 |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相关死亡证明、离婚或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 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
9 | 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须提供原工作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转业军人必须提供原部队出具的住房证明 | 原件 | / |
10 | 非南宁市户口的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市(县)房产部门签署的核查意见 | 原件 | / |
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须知:
申请人/配偶工作单位(居委会)核查意见一栏,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签署核查收入情况和拥有住房(含房改房、私房、在建的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房)或租房的情况意见。
属于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16平方米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之和减去保障面积所得为超标面积。
五、办理流程
请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咨 询、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共同 申请人审查表》后,请到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签署 意见和盖章,非南宁市户籍、工作单位为区直单位、原南宁地区、南宁铁路局 的,需自行到户口所在市县房政部门、区直房改部门、崇左市房改部门、南宁 铁路局房改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
申请人将需要提供的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件、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 |
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合格的 申请人的姓名等资料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合格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通过公示的资料送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 和管理中心,由市资格审核中心在16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
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姓 名等资料,定期按批次在中心政务信息网、《南宁日报》、望园路5号一楼大厅 公示,公示期限10日。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局抽查审批,审批 合格的,按先后顺序编号,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等候 通知参加选房;审批不合格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 通知书》。 |
六、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限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
九、咨询电话:0771-570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