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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  时间:2008-10-2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平方米计)。
    2.舞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平方米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9.寺庙等宗教场所。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关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及集体住宿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覆盖或缺少、损坏、错误的;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破损,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的;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作业的;
    10.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人救援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以及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排查整治要求

    (一)凡属排查整治范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要认真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于10月30日前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领填《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将自查整改结果上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当地工商部门。

    (二)对单位上报承诺已整改或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将逐一复查确认,发现存在不履行自查整改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并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政府将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四)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并积极参与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771—202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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