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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3-09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市容)局,监察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规划,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和管理措施,抓好长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广西城乡文明程度,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城乡环境,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提高依法行政效能,确保“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的城镇人民政府和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园林、街道办事处等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职责,贻误“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影响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改善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或者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不能有效改善城乡市容环境面貌的;

  (三)对于因城乡容貌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违法占用、挪用城镇基础建设或“城乡清洁工程”专项资金,影响城镇环境建设改造的。

  第五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行政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审批市场、摊点、停车场、娱乐场所等设施,对主要景点景区、宾馆、居民小区、公园、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和旅游线路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市容环境相关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违法建(构)筑物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二)对无证经营、超经营场所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市场、街道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三)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车辆和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影响城镇交通顺畅的;

  (四)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宠物随地排泄等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五)对未经审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主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的;

  (六)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声扰民等违规施工行为,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城镇绿化、美化和其它公用设施设备保护不力,致使公用设施设备大量毁损,丧失使用功能,影响市容市貌和景区景点的环境效应和美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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