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人居条件和投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0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课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普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改善人居条件和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人居环境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城乡居民,重点是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人员、社区和街道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青少年、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居民等。
第六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城乡居民应当自觉学习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做到讲文明、讲卫生,保护环境。
(二)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做好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带头保护环境,搞好环境卫生工作,提高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认真做好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四)学校和家长负有对青少年进行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宣传教育责任,帮助他们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自觉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公共秩序。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要熟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好职工和城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境卫生意识,保护环境。
(六)居住小区、社区和街道管理人员要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居民了解和遵守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好居住环境的秩序和卫生。
第七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宣传教育,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实施“坡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单位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的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实行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