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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公布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管理措施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6-25

序号

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下放后的管理措施

1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审批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和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各县、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出版物发行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2

复印、影印、打印印刷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委托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复印、影印、打印印刷经营单位的设立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印刷经营申请表》、注册资本资信证明、设备目录(附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和方位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报自治区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各县、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印刷经营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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