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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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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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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许可后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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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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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刊出租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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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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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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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外书报刊出版发行单位在本自治区从事书报刊销售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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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出版单位在广西区内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自治区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广西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区外出版单位在广西区内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机构的,须依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区外发行单位在广西区内点开展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须依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各县、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出版物发行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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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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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刊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以外举办书报刊展销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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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方性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内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位位置图、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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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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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批发、零售、出租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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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完善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进销货清单保存备查制度,不得从事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制品的发行活动。
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各县、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出版物发行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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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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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租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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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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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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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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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已经自治区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地不得翻译片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例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五年内场内批发单位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关于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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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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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经营者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地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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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方性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内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