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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登记办理须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6-23

类型:核准    承诺时限:5天

  (一)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企业的设备;

  2、企业的原辅材料;

  3、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4、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全部正副本);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抵押物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抵押物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10、用以下动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

  (1)海关监管货物,须提交海关许可抵押证明;

  (2)国有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等动产,须提交其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集体所有的动产,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4)共同共有的动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

  (5)按份共有的动产,须提交抵押人份额的证明材料;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动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动产,须提交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决议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8)已出租的动产,须提交已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

  (9)以同一动产设定若干抵押的,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

注意事项:

  1、抵押物价值的估价,可以由抵押双方当事人估价,也可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国有资产的估价,依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2、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3、抵押人应当对其占有的抵押物安全、完整 负责,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 抵押权人监督;

  4、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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