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城区概况┊ 政策法规┊ 政务动态┊ 政务公告┊ 机构设置┊ 领导分工┊ 人事任免┊ 政府采购┊ 招商引资
 
  设立经营
推荐信息
 
 首 页-网上服务-面向企业-设立经营
企业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办理须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6-23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应当于情况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手续:

  1、当事人依法协商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

  2、主合同履行完毕;

  3、抵押物灭失的。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注销登记表(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抵押合同解除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主合同履行完毕凭证或抵押物灭失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有原件);

  5、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6、抵押人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意事项:

  1、抵押物价值的估价,可以由抵押双方当事人估价,也可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国有资产的估价,依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2、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3、抵押人应当对其占有的抵押物安全、完整 负责,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抵押权人监督;

  4、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内容:
 
关闭窗口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邕宁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E-mail:ynxxb7628@163.com 电话:0771-4727628 4713208 中文域名:邕宁区人民政府 中国邕宁 通用网址:中国邕宁
Copyright 2008 邕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