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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6-26

一、户口属南宁市各城区的居民申请出国(境)实行按需申领,除按规定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无需出具单位或派出所是否同意出境的意见。


  二、按规定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提交报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否同意出境的意见。


  三、户口属南宁市下辖武鸣、邕宁、横县、宾阳、隆安、上林、马山等未实施按需申领的七县居民,仍需出具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是否同意出境的意见,并向所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出国(境)申请。


  四、意见包包括括下列内容:
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人员,须提交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须应在申请表中“申请人声明”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指:

1、人民法院正在审批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正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对象;

2、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合同执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对象;

3、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处管制和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缓刑的罪犯。主刑已服刑完毕,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服刑人员,在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前,仍属于不准出境对象

4、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人员

5、掌握党政军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军以上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在损失,不能批准出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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