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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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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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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来确定的。具体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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