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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申
报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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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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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征 缴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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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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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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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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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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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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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复印件);
事业单位:提供成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2、提供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3、填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通讯录》;
《年度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表》;
《 社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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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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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照本单位 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
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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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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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收、支票或现金支付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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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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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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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职工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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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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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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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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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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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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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证》;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
3、《失业人员介绍信》;
4、户口本;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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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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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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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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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7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来核实失业保险待遇(不超过下月10日),次月凭《失业证》和私章到户口所在城区劳动保障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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