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1994年12月31日前,国有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加上企业人均活工资之和;1995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以当年上报给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工资并按规定每年登记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为准。
2、1992年以后安排到企业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其到企业起顺延四年的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平均指数的缴费工资。
3、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其调到企业前每年的缴费工资以其本人上年标准工资加上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为准,调到企业后每年的缴费工资以实际缴费的工资为准。
4、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实行个人帐户前按绝对额或分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帐户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按上年本人标准工资加上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为准。按“四统一”规定缴费的,以实际缴费的工资为准。
5、临时工原按绝对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根据其个人各年缴费金额和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推算出各年缴费工资。按“四统一”规定缴费的,以实际缴费工资为准。
6、1992年至1995年期间病休的人员,以其上年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1991年12月以前一直病休到实行个人帐户的人员,以其病休上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计算平均指数;但长期病休未缴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7、1994年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单位,1992年至1994年各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本人的实际收入填报,1995年以后按实际缴费工资为准。
8、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实行个人帐户前四年的缴费工资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加上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之和。
9、实行个人帐户前,因工作年限短缴费年限不足4年的人员,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10、缴费年限4年以上,1992年至1995年期间有中断缴费的,相应往前推算补足4年计算缴工资平均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