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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至1995年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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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时间:2004-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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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照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险字[1994]28号第七条、桂政劳险字[1996]35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以认定的缴费工资为准计算出平均指数,平均指数一经认定,并填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后,就不再变动,将来退休时,以认定的平均指数按规定计算缴费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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