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鉴定? (一)因工、职业病伤残等级和非因工伤残等级的鉴定 鉴定对象:因工、职业病伤残职工 1、委托伤残鉴定职工所需材料: (1)《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或《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属委托鉴定的); (2)原治疗医院病史材料、拍片的照片等材料; (3)指定医院的检查意见。 (4)如属委托伤残鉴定,还须提供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书面委托书; 2、办理程序: (1)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后,单位填写《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或《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由治疗所在医院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进行医疗期终结审批盖章。 (2)因工负伤职工本人持《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或《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由指定医院对伤势情况提出意见后,单位或个人将《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或《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和相关病历、照片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登记、编号,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3)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末组织受聘的鉴定专家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受伤职工本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由专家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的讨论、评定。 (4)专家进行劳动能力等级的讨论、评定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作出评定结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通知单位或本人领取《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书》,发给《因工伤残证》。 3、工作时限:因工、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组织一次,在十天内办理评定结论。
(二)因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对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1、所需材料: (1)《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书》 (2)单位公示材料; (3)三年以上病史材料; (4)指定医院的体检意见。 2、办理程序: (1)医疗期满,要求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职工,本人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同意后,对要求鉴定职工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医疗期、连续工龄及养老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天。 (2)单位持职代会代表三人以上签字并盖工会章的张榜公示材料,填制《南宁市职工病残鉴定表》一式三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3)单位到指定工商银行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 (4)申请鉴定的职工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后及时交回本单位,由单位将其本人三年以上病史材料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5)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时间为一天)。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对鉴定结果进行整理,并通知单位领鉴定结果和病史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250元/人 4、工作时限:因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组织一次,在十天内办理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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