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再就业职工或招聘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以,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