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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后长期病休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4-04-07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9967月后长期病休人员,应以本人实际领取的病假工资为缴费基数;下岗职工以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人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然后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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