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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7月1日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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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时间:2004-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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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996年7月1日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按其进入企业时的标准工资加上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1996年7月1日后服役至其进入企业前个人帐户金额。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帐户;单位部分由社保机构按规定划转;到企业后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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