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企业个人帐户的计算: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部分按其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如个人缴费比例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缴费标准的,由本人补足差额部分后一并记和入;单位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其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划转。
(2)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6年7月1日起,按其上年标准工资加上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个人部分由本人按企业职工缴费标准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本息后记入个人帐户;单位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其缴费工资基数规定标准划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