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个人帐户记入比例1997年以前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从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部分。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个人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1997年4月1日起为3.5%,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从1998年起每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0.5,企业划转部分比例相应减少0.5%,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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