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在全区未有颁布新的标准前,仍按南府发[1996]163号文的规定执行。
2、按桂政劳险字[1997]41号文精神,实行个人帐户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桂政发[1995]5号文计算的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5号文规定的养老金差额部分,超过本人按5号文计算养老金30%的,按30%发给。新老办法对比时,按5号文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1995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为准。
3、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尚未领完的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职工到国外、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有欠缴的,应补缴完其欠缴的本息(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的两部分)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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