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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桂政劳险字[1997]23号和《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南府发[1996]163号)规定精神,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个人帐户实行定期对帐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应根据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录,将每个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情况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形式打印给单位,经职工审核签字后,按年依次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2、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应在次年1月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3、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单位和个人同时欠缴的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或者是单位欠缴个人不欠缴的,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及利息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和补记个人帐户。
4、职工由于上学、失业或被开除、判刑、劳动教养等原因而中断工作的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参加工作后,中断工作前和重新工作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5、职工在职死亡或正常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再计息,予以封存。
6、为方便单位和职工了解参保情况及个人帐户的准确数额,可持《社会保险电脑卡》到社会保险机构专设电脑服务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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