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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04-04-06

  一、南宁市区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可否参加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只要是参加了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2001]164号)和《关于贯彻〈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南劳社字[2003]58号)参加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了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了退休人员待遇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第二条“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目前暂不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备足那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参加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3、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近期缴费对帐单或收据;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程?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程为:

  1、送本人参保必备材料给经办专管员进行资料审核;

  2、填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3、复印本人参保资料给经办专管员;

  4、缴费。

  五、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1、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随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缴纳每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参保年度内一次性缴费按半年或一年执行。

  六、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否一样?

  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用人单位为本单参保职工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样。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发给IC卡),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医保年度内按缴费月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本支付待遇有哪些特殊规定?

  1、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

  2、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三个月,等待期满后的次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3、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发生欠缴医疗保险费不足一年的,在补缴足欠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等待期为三个月,等待期满后的次月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发生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在补足欠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等待期为六个月,等待期满的次月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否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

  2、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男满25年,女满20年;

  3、连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

  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视同或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达不到上述2、3点条件的,须继续按规定连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方可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

  九、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有哪些特殊规定?

  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已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其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其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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