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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伤范围
来源:  作者:  时间:2004-04-07

  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公伤:

  1.从事本职工作,或从事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的;


  
2.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与对公务有关的工作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从事本职工作遭受意外伤害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或其他有利于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的;


  
7.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8.按正常路线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


  
9.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定并享受公伤待遇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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