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伤的认定
1.公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公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伤报告。
2.公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公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伤医疗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因故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代表公伤职工提出申请。
3.职工公伤医疗待遇申请应当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单位不签字盖章的,公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公伤医疗待遇申请。
4.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单位的公伤报告或职工的公伤医疗待遇申请后,会同财政、人事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公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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