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公伤应凭《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职工公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经公伤认定后,统一由用人单位凭公伤认定决定书、享受人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收据、各项费用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由原公费医疗经费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