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城区概况┊ 政策法规┊ 政务动态┊ 政务公告┊ 机构设置┊ 领导分工┊ 人事任免┊ 政府采购┊ 招商引资
 
  社保医保
推荐信息
 
 首 页-网上服务-面向个人-社保医保
公伤医疗费用的支付
来源:  作者:  时间:2004-04-07

1.职工公伤应凭《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职工公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经公伤认定后,统一由用人单位凭公伤认定决定书、享受人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收据、各项费用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由原公费医疗经费渠道列支。
   


  相关内容:
 
关闭窗口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邕宁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E-mail:ynxxb7628@163.com 电话:0771-4727628 4713208 中文域名:邕宁区人民政府 中国邕宁 通用网址:中国邕宁
Copyright 2008 邕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