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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享受哪些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作者:  时间:2007-12-05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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