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如何划分?
分为三个时间段。从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开始,即从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这段时间没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不分房屋类别、性质,契税税率均为3%;1999年8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高品住房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47号)规定,凡在报建住房建设项目时,审批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为非普通住宅,其它为普通住宅;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22号)和南宁市财政局南财农税[2005]85号文件规定,单套(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超过144平方(含144平方米)为非普通住宅。对普通住宅税率按3%减半征收契税,对非普通住宅按税率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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