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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照顾加分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4-29

一、照顾加分项目及分值


1、少数民族考生加5;


2、女性、退役军人、归侨或侨眷加3;


3、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一等功奖励)加10分,市厅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二等功奖励)加7分,县(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三等功奖励)加5;


4、村委会干部(含“村官”)加5;


5、西部志愿者加5;


6、报考乡镇基层单位加5分。


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一项。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二、申请照顾加分需提交的材料


1、少数民族考生、女性须提供身份证。


2、退役军人须提供退役证。


3、归侨或侨眷须提供县级以上侨务办公室开具的证明。


4、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须提供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含中央各部级部门)授予的证书或奖状(政府人事部门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并明确享受待遇的,按相应奖励档次加分)。党群等部门的表彰奖励,可参照办理。


5、村委会干部须提供镇政府或街道办正式任职文件(“村官”须提供县区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乡镇的文件和聘用合同书)。


6、西部志愿者须提供市级以上团委的文件和颁发的《西部志愿者证》。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仅有复印件的须由表彰部门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盖章。

三、申请照顾加分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照顾加分材料连同报名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招考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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