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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识
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  时间:2008-10-09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住院医疗费符合“三基目录”范围的,按下列办法结算:

    1.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2.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在统筹基金起付额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

    3.经批准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按购买价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10%,国产材料支付30%;

    4.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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