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单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18号政府大院
联系电话:0771-4720468
二、具体信息
1、三定规定(详见附件1)
2、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详见附件2)
3、职权分解(详见附件3)
2017年8月28日
附件(1):三定规定 | |||
文件依据 |
关于南宁市邕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邕编〔2013〕40号) |
||
主要职责 | 依法负责本城区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完成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 ||
内设机构 | |||
核定编制数 | 5人 | 后勤:1人 | |
实际在岗 | 5人 | 后勤:0人 | |
下属机构 |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核定编制人数 | 实际在岗 |
无 | |||
附件(2):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 ||||||
主体名称 | 执法依据 | |||||
南宁市邕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序号 | 法规名称 | 文号 | 制定机关 | 生效日期 | 法律条款及内容 |
1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411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国务院 | 2004年6月27日 |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2014年1月24日 |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附件(3):职权分解 | ||||||
执法类别 | 法定职权 | 执法岗位 | 执法责任依据 | |||
事项名称 (根据权力清单中的表述方式逐一列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填写具体承办的机构、科室、联系电话) | 法律名称(规定了行政许可责任的法律法规全称) | 涉及具体责任的法律条款(包括条、款、项) | 条款具体内容 | ||
行政许可 | 1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邕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0771-4720468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第二十条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